本溪市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代表提出制定《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3年3月5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史贵生等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决定和议案办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征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听取了提出议案的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议案办理意见如下: 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认为,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进一步强调了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市的生态资源得天独厚,水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居全省之首。保护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对于我市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提出,以实施青山、碧水、蓝天工程为重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上水平。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依法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生态环境立法涉及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涵盖的内容和领域十分广泛,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我省及省内各市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认为,我市立法时机暂不成熟,建议市政府先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做好立法调研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后,适时列入立法计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议案办理意见,经与史贵生等代表沟通,代表答复表示满意。
来源:本溪市人大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