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13年1月9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荣凤成
大会主席团: 本次大会共收到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2件,其中属于城乡建设方面的1件,属于政法方面的1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城乡建设方面1件 史贵生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 二、政法方面1件 史贵生等16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农村村级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上2件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认为史贵生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符合议案条件,大会秘书处建议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会后交有关机关办理。史贵生等16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农村村级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议案》,符合议案提出的构成要件。但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民商事法律法规制定属中央立法权限。农村经济合同管理规范的制定,属于民商事法律法规范畴,超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故地方不能制定。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截至目前,本次大会还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333件,均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以上意见妥否,请审议。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