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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

关于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立法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1-31 14:50:51 浏览次数: 【字体:

 

2011323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本溪市城市房屋拆改管理条例》”的立法议案,交由市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办理。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与提议案代表进行沟通,提出了办理情况的报告。20113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立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现印发全体代表。

 

  附件:本溪市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代表提出制定《本溪市城市房屋拆改管理条例》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附件

 

本溪市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代表提出制定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改管理条例》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1318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雷世钢等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本溪市城市房屋拆改管理条例》”的议案。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的决定,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办理。听取了市房产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征求了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并与提出立法议案的代表进行了沟通。在此基础上,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议案办理情况的意见。

  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认为,城市房屋乱拆乱改行为,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影响城市形象,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面对目前我市城市房屋乱拆乱改问题愈演愈烈,对房屋造成安全隐患,城市面貌受到破坏,社会反响强烈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对房屋拆改行为的管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遏制乱拆乱改现象,给市民创造一个安全、美好的居住生活环境,保持城市良好形象是十分必要的。

  对已经取得合法竣工验收手续的房屋,房屋拆改问题属于房产管理范畴。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房屋拆改问题属于规划管理范畴。市人大常委会已于1995年(2002年修改)制定了《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6年制定了《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修订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因此,环资城建委员会意见,将代表提出的属于房产管理范畴的房屋拆改行为的管理,纳入《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修改之中,作为该条例的重要修改内容予以明确。对代表提出的属于规划管理范畴的房屋拆改行为的管理,纳入《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改之中,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开展《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修订准备工作,争取将《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列入明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之中,并对房屋拆改行为进行重点规范。

  目前,城市房屋拆改问题已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10112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新建住宅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对房屋拆改行为明确了管理职责和执法规定,市房产局也正在积极着手《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修改工作,条例修改草案已经形成。为此,环资城建委员会意见,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问责制,加强对房屋拆改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力度,坚决遏制房屋乱拆乱改行为发生。同时,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尽早完成《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和《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改工作,依法规范房屋拆改行为,为市民创造安全、美好的居住环境,保持城市良好形象。

   以上议案办理意见,经与雷世钢等代表沟通,代表答复表示满意。

 

编辑:白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