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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1-31 10:50:06 浏览次数: 【字体:

 

201217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次会议,选举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各1名;通过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

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会议选举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采取等额选举。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候选人酝酿、讨论截止时间:1714时。

四、大会选举时,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出席,方可进行选举。大会选举设3种选票,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票各一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一次投票,分别计票。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如赞成,在其姓名之前的空格内划“○”;如反对,在其姓名之前的空格内划“×”,反对并另选他人的,在选票右边空格内将另选人姓名填上,并在其姓名之前空格内划“○”;如弃权,不划任何符号。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一律用钢笔、圆珠笔或碳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符号与姓名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作废。选举人将选票填写完后,亲自将选票投入规定的票箱。选举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选票后,由总监票人签字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到会代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到会代表人数,选举无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重新投票选举。

五、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方可当选。如果候选人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是否在本次大会上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决定。

六、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副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5名。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通过;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推荐。全体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将计票结果签字后报告大会主席团,并向大会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选举结果,经大会主席团根据本选举办法确定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会后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对外宣布。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后,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表决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如电子表决器使用时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方式。

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以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会后由大会主席团对外宣布。

八、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处理。

九、本选举办法,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编辑:白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