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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

关于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立法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05 16:11:53 浏览次数: 【字体:

201041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本溪市农村土地征占拆迁补偿安置条例》的立法议案,交由市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办理。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与提议案代表进行沟通,提出了办理情况的报告。20104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立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现印发全体代表。

 

附件:

 

 本溪市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代表提出制定《本溪市农村土地征占拆迁补偿安置条例》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附件:

本溪市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代表提出制定《本溪市农村土地

征占拆迁补偿安置条例》议案

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024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史贵生等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本溪市农村土地征占拆迁补偿安置条例》”的议案。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的决定,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办理。听取了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征求了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议案办理情况的意见。

 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认为,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为加强我市农村土地征占补偿安置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征占补偿安置工作十分必要。

 针对我市目前土地征占补偿安置工作实际情况,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积极着手起草制定相关办法,在多次到外地学习考察和对我市实际情况深入调研基础上,已经起草了《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并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我们通过调查了解,国家正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因此,环资城建委员会意见,为避免与国家上位法冲突,目前暂不宜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将该项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相关部门、单位继续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待国家《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再结合我市实际,纳入立法计划,尽快落实。

 以上议案办理意见,经与史贵生等代表沟通,代表答复表示满意。

 

编辑:白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