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1年1月12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次会议,选举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2名、委员3名;通过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 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会议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采取等额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候选人酝酿、讨论截止时间:1月13日14时。 四、大会选举时,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出席,方可进行选举。大会选举设2种选票,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选票各一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一次投票,分别计票。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如赞成,在其姓名之前的空格内划“○”;如反对,在其姓名之前的空格内划“×”,反对并另选他人的,在选票右边空格内将另选人姓名填上,并在其姓名之前空格内划“○”;如弃权,不划任何符号。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一律用钢笔、圆珠笔或碳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符号与姓名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作废。选举人将选票填写完后,亲自将选票投入规定的票箱。选举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选票后,由总监票人签字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到会代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到会代表人数,选举无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重新投票选举。 五、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方可当选。如果候选人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是否在本次大会上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决定。 六、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副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5名。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通过;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推荐。全体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将计票结果签字后报告大会主席团,并向大会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选举结果,经大会主席团根据本选举办法确定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会后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对外宣布。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后,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表决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对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分别进行。如电子表决器使用时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方式。 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以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会后由大会主席团对外宣布。 八、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处理。 九、本选举办法,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