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
(2011年1月10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12日12时。
附:
关于代表提出议案的有关说明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用大会印发的代表议案专用纸,议案要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要一事一案,书写清楚。 三、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议案的领衔人应排在第一名,领衔人由联名提出该议案的代表商定。一个代表团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团长签名。 四、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由该代表团及时交大会议案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五、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