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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工作

市政府认真办理代表建议促进民族和谐团结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8-19 13:57:08 浏览次数: 【字体:

 

 今年327日,市政府收到市人大代表闫振伟等提出的〈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的建议〉的处理建议》(本人办发〔20145号)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常务副市长刘兴伟327批示:“请市人社局阅处”。市人社局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结合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相关规定,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缺乏自主权、少数民族(满族)比例偏少、人才流失断层、毕业生就业困难等问题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在工作中加以落实。

        一、本溪县、桓仁县事业单位招聘可体现民族区域特色

        20127月,省人大批准通过的《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明确提出:“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工招干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自治县内招收,对少数民族人员优先录用”。同年9月,省人大批准通过的《本溪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也明确提出:“自治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合理确定少数民族人员的名额和比例,在上机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自治县有关部门依法、自主、公开、公正组织实施”。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本溪县、桓仁县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时,可合理确定招录少数民族人员的名额和比例;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聘本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员。

        二、严格公开招聘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规定和要求,本溪县、桓仁县可根据本县域财力及事业单位空编情况,按照压缩人员编制、节约人力资源成本、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总体要求,提出招聘计划,在市招录(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及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本溪县、桓仁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由本地区事业单位依据人员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制订招聘计划,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管理权限对招聘计划进行汇总、核准,报市招录(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对于招聘岗位条件具有歧视性或因特定人员设置条件、招聘人员数量超过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限额、招聘方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招聘计划,不予核准或审核备案。对于未申报招聘计划或所申报招聘计划未经核准、审核备案的,事业单位不得招聘人员。本溪县、桓仁县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在市招录(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在市级或县级媒体发布招聘公告,统一参加市招录(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笔试,在此基础上,由各自治县组织进行面试、考核及聘用工作。

        三、创新招聘工作机制

 根据《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人员编制管理规范招录(聘)工作意见>的通知》(本委办发〔201338号)要求,经市招录(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本溪县、桓仁县除常规招聘外,对本县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面向省内高校组织专场招聘;对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的招聘,可以简化招聘程序,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予以聘用。

 

编辑:白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