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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工作

关于开展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27 15:12:4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现就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途径

    1、建立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制度。市人大代表要在选举单位的安排下,与原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建立固定的联系,联系对象以县区人大代表中的基层代表为主。每名市人大代表每年联系原选举单位人大代表不少于2次。

    2、建立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制度。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高新区工委每年安排部分市人大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当年未向选举单位述职的市人大代表,年末写出书面述职报告,在代表小组内述职。

    3、开展人大代表进社区(村)活动。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高新区工委在组织本县区(地区)人大代表开展进社区(村)活动时,要同时安排市人大代表参加,每名市人大代表每年参加进社区(村)活动不少于2次。

    4、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三查(察)”活动,以及应邀列席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三查(察)”活动时,市人大代表应主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工作。

    5、依托“代表之家”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每名市人大代表每年在“代表之家”接待和联系人民群众不少于2次。

    6、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以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直接与人民群众面对面联系为主,还可通过通信、电话、电子信箱等形式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

    二、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

     1、市人大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时,应主动宣传、贯彻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人大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2、市人大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时,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作好记录,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需要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应当耐心细致地依法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矛盾。

     3、市人大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时,对群众普遍关心和集中反映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办理的,要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问题的管理权限提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转交有关组织和机关处理。

     4、市人大代表在收到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及结果的答复后,应及时向有关人民群众反馈处理情况。

    三、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组织实施

    1、市人大常委会将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任会议要听取和研究代表开展联系群众活动情况。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报道,推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的深入开展。

    2、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高新区工委要做好市人大代表与县区人大代表联系、向原选举单位述职、代表进社区(村)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年度落实情况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工委备案。

    3、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接到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向“一府两院”有关机关或组织交办,有关机关或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在两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及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人工委备案。

    4、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高新区工委要充分利用建立代表履职档案的契机,做好对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要有详细的记录。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作为代表履职和评选优秀人大代表依据之一。

    5、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形式,受法律保护。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及个人,都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做到热情接待,实事求是地汇报和反映情况。

    6、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要树立积极依靠代表,密切联系代表,全心全意为代表服务的思想,结合各自领域的工作,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提供支持和帮助。

    市人大常委会人工委负责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日常指导、协调工作,要加强与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高新区工委的联系,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各项服务工作。

    市人大解放军代表团代表参照本意见执行。

 

编辑:白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