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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工作

关于开展市人大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27 15: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代表与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人大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今年开始全面开展市人大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活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述职范围

    述职代表主要为选举单位提名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当年未向选举单位述职的市人大代表,年末写出书面述职报告,在代表小组内述职。

    二、述职内容

    1、学习、宣传、执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2、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出席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议表决各项决议、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3、闭会期间,出席或列席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学习等活动情况。

    4、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及其他各项活动情况。

    5、走访选举单位、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选举单位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及向人民群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6、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为选举单位、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7、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努力做好代表工作的体会。

    三、述职的实施

    县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既可在本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也可组织部分县区人大代表召开专题述职评议会议,市人大常委会高新区工委可召开驻高新区的区级人大代表会议,开展对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述职评议的基本程序为:1、市人大代表汇报个人履行代表职责情况。2、对述职代表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3、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述职代表进行测评。 4、公布测评结果。

    对测评不满意票超过30%的市人大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对其提出告诫;在评议中,对选举单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的不履行职责、影响代表形象、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代表,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罢免。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高新区工委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认真组织好市人大代表的述职评议工作,对在述职评议中针对述职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要督促市人大代表认真整改。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高新区工委要认真总结、汇总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做出书面报告。市人大代表的述职材料及有关情况,要存入代表本人履职档案,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人工委备案。

    各县区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参照本意见做出安排。

    市人大解放军代表团代表参照本意见执行。

 

编辑:白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