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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工作

依法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05 16:22:25 浏览次数: 【字体:

 

    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的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参与行使国家职权,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深入人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地位不断提高。而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一种政治职务,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直接决定者。人大代表如何能够履行好代表职责呢?这就需要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以保证其不受非法干扰,方便、快捷、有效的开展工作和活动。

    人大代表是人民委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除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基本权利之外,还享有言论自由特殊保护权,也称为言论免责权,其含义是代表在权力机关中的言论和表决不受其他机关追究。我国对于人大代表言论自由特殊保护的规定,是从1982年宪法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确立了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就必须维护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权威,也就必然要求保护人民代表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代表法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样的规定,可以使代表免除后顾之忧,在会议上敢于讲真话,敢于实事求是地反映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真实情况,以便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从而使人大代表真正能够代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使人大代表真正能够代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讨论和决策。

    公民的人身自由保护主要指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住宅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这是针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保护说的。人大代表作为公民的一员,同样享有人身保护权。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还受到特殊保障,即对人大代表进行拘留、逮捕、刑事审判,除要遵守一般的程序外,还要遵守一道特殊程序,就是要获得权力机关的许可。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得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不能对其采取劳动教养、监视居住、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因为是现行犯罪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这个规定的意义,就在于一是保证了人大代表行使职权、防止有关国家机关滥用职权,阻碍人大代表对其进行监督;二是使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审判的事实,便于对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进行调整;三是体现出国家权力机关对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并不意味人大代表是特殊公民,具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许可权只是保护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人大代表如违法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与普通公民比较,只是多一道许可的程序。各级人大代表都应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力,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不辜负人民的重托。

    人大代表的活动属于政务活动,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作基础,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我国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不能脱离本职工作或生产岗位,也不从人大机关领取薪金,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是义务的。这就产生了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的冲突及相应的代表活动的物质条件问题,因此,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代表离开原单位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二是对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给予适当补贴。三是国家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物质上的保障。四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必要条件。五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由相应的机构统一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服务。各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对于擅自挪用代表活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大多数代表都是兼职代表,各级人大代表的主要精力和时间一般都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各级人大代表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有关会议;闭会期间要参加视察、调查和检查,所需要的时间与本职工作的时间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冲突,人大代表需要在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两者之间进行恰当安排。由于代表职务是国家公职,代表开展代表工作和参加代表活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的。因此,应当给予代表执行职务以时间保障。为此,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这里所称的活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安排的活动,如视察、专题调研、列席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人大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其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另外,有些地方根据其实际情况,还明确规定,人大代表除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外,每年参加代表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或15天。从实际情况看,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的时间一般都能够得到保障。真正存在突出问题的是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时间得不到保障。导致一些地方的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的作用较小。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在原工作岗位都承担着繁重的工作,本职工作已占据了大量的时间,要充分履行代表职务,就必须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来进行代表活动,这种冲突导致代表闭会期间参加活动的时间得不到保障。此外,随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越来越多,大量私人企业、外资企业出现,许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实行了责任制,人大代表利用本职工作时间开展活动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代表法规定了相关单位必须保障代表参加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活动的时间。在本职工作时间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发生冲突时,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间优先于本职工作时间。但是,并不是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的一切活动都可以优先于代表的本职工作。给予时间保障的活动,应当是由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例如,参加由本级人大决定的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工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列席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如果是代表自己安排开展的代表活动,如持证视察、自行下基层了解情况等,应在业余时间进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安排本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代表实行兼职制的这一特点,既要保证很好地开展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又要防止过多地占用代表上班时间而影响代表本职工作。(李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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