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评判法官庭审情况不妥
为加强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某地出台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庭审结束后由旁听的人大代表对庭审情况按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档次作出评价。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是人大代表视察审判工作的一种形式,是加强对审判工作监督最直接的一种手段。但庭审结束后由旁听的人大代表对庭审情况作定性的评价不妥当,这是因为: 一是于法无据。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但这是对法院工作的整体监督,也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的监督职权。就人大代表个体而言,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可通过议案、意见、建议等形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同时,现在各地已经取消了司法个案监督,因此,这种做法没有充分法律依据。 二是标准不一。目前,很多地方人大代表评判法官庭审情况没有制定系统的量化指标,由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自己掌握,也有的地方制定了一些量化指标,但害怕有违反“独立审判”之嫌,制定的指标也比较原则,操作起来很难把握。因此,由于对法官“优秀、良好、一般”的评价,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人大代表对法官评定会有所差异,这对法官来说并不公平,这样的监督,只会给法官带来消极影响,不能增强审判工作质量。 三是效果不佳。法官的训练、培养,有其特殊的职业要求,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但庭审法官为了争取旁听的人大代表“优秀”票数,难免会采取迎合人大代表“口味”的措施,做出人大代表希望出现结果的判决,这就侵犯了独立司法的原则,影响了司法公正。因此,旁听庭审如若只限于听听而已,难免会有走过场之嫌,旁听之后“打分”,又有干扰审判独立之虑,这种评价的效果我们可想而知,怎么能保证。(蒋松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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