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分析与探索
平山区人大常委会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来,平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这一职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决定权相对于其它职权的行使还有许多需要加强的地方。如何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准确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使人大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是我们一直都在努力研究、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 决定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职权。我们知道,人大的职权划分为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法定性、权威性、民主性和强制性。从这些就可以看出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职权。 既然是最基本的职权,应当说是我们在行使职权中运用得相当广泛和相当普遍的,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决定权的行使普遍不充分和软弱无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决定权的行使对象——重大事项的范围没有一个清晰准确的界定。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进行了规定。如列举式规定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等。而概括性规定则比较宽泛而原则,第44条第(四)款规定政治、经济等9个方面的工作为重大事项,在实际工作中,对什么样的事项算是重大事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彭真同志曾提出重大事项是事关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但是这种“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应该说是动态的、发展的,具有阶段性和不可比性。由此导致重大事项的范围不明确界定,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不好行使。 二是人大自身的原因。在行使决定权时,在思想认识上有顾虑,行动上不积极。我们往往把人大常委会只当做一个监督机关,忽略了其决定职权的地位,担心过多强调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怕被认为是向党委要权,与政府争权,担心“越位”而不敢大胆决定;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怕党委责怪越权,怕“一府两院”说人大的手伸的太长。导致我们决定重大事项较少,即使作出决定也是半遮半掩,削弱了重大事项决定的权威性、科学性。在决定的质量上,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水平、知识结构、议政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作出的决定,有的质量还不高。 三是党委领导、权力机关决定、行政机关执行这样一种人民决定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运行机制在目前尚未形成。本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常常被同级党委或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替代,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在很大程度上被虚化、搁置。 针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决定权面临的实际问题,我们也在探索和研究,也向外地学习考察过。我们认为,要行使好人大的决定权,主要是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大学习和宣传力度,提高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决定权的认识。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作了具体规定。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对法律规定须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党委审查原则同意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的自觉行动。”因此,决定权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增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同时,还可以更好地实现党委意图,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要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要把握几个原则:一是法定性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应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十四条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作了原则规定。法律有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行使好决定权,对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要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来选择和确定,在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二是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原则。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着眼于本行政区域内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如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事关本行政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并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三是实践性原则。重大事项不是绝对的,因而确定重大事项的标准也不是绝对的,此时的大事,未必彼时是大事;此地的大事,彼地未必是大事。因而我们不能单纯从事物本身认定是否是重大事项,而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把某一事项放在特定的环境中加以分析和考察。四是可行性原则。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出发,换句话说,决定的重大事项经过本行政区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能够办到,而不能决定尽管属于重大事项、但本行政区无力解决的问题。按照以上原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要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使行使决定权有章可循,做到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 三要严格规范行使决定权的程序。决定重大事项,是一个民主决策的过程,也必须有严格的运作程序,一般要经过五个环节。第一,议案的提出和时间要求。法定的议案主体都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拟决定事项的议案,该法定的议案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政府、符合法定人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不要临时动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30日提出。第二,议案的审查。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三,调查论证。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将议案的有关情况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通报,并组织调查组对其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拟出决议、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讨论后连同议案一并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第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时候,提议案人应向常委会报告议案提出的理由、依据及作出有关说明,主任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调查情况及关于决议、决定的说明。在审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听取和吸收个别组成人员的反对意见,使所作的决议、决定更加完善,更切合实际。第五,决议、决定的公布。决议决定通过后,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予以公布,让全社会通过不同途径了解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促进他们自觉遵守和执行。 四要加强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办。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关键在于落实。决议、决定的落实,既是行使决定权的出发点,也是决定权运用的最后归宿。为了保证决议决定的有效实施,要建立检查和督办制度,定期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反馈,并进行强有力的督办。督办可以分几个层次:即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督办,在这个层次督办遇到阻力时,上升为主任会议督办,或更进一步再上升为人大常委会督办。“一府两院”要主动增强执行意识,向人大负责的意识,要明确专门的人员抓决议决定的落实工作。同时还要完善制约手段,对符合本地实际,有能力执行而执行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执行机关采取措施改进;对拒不执行的要运用质询、撤职、罢免以及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刚性法律手段进行监督,并依照责任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以维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决议、决定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