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县人大】突出民族自治特点 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做好民族立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开拓创新,注重实效,依法解决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尤其本届人大常委会,立足县情实际,突出立法工作,加大立法力度,四年时间,出台3部单行条例,新修订一部单行条例,有效地推动了县域经济发展、社会繁荣与民族进步。 一、澄清模糊认识,端正立法态度 制定民族地方性法规,特别是制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一项神圣的职责。《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特别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执行过程中,县里还是存在着认识方面的误区。有些人认为,国家、省、市在不少领域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除了与本民族的民族风俗、生活习惯和文化特点有关的地方立法外,没有必要再进行其他方面的立法;也有人认为,民族立法工作范围广,牵扯面较大,涉及的问题复杂,搞起来麻烦,尽量少做为好;另有一部分同志担心,强调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容易给人一种自治县要与上级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争权、夺利、搞对抗的感觉,是地方本位主义抬头、大局观念不强的表现。这三种认识上的模糊与偏差,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所以在开展民族立法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澄清模糊认识,端正立法态度摆上日程,让自治县的领导和同志,逐步形成这样一种共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职责和权力,也是民族自治权的重要体现,还是民族自治地方管理好地方事务,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把党和国家的主张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坚持党的领导,完善立法程序 民族立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需要协调和调整很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加强党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既能把握民族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还有利于民族立法难点问题的解决,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确保法规出台后的有效实施。 在立法程序方面,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下6个阶段不走过场:筹备阶段、学习宣传、调查研究、汇总起草、征求意见、送审上报。在立法之初,对每个阶段,都安排一定时间,把民族立法的所有工作事项,都分解到各个阶段之中。比如说,在筹备阶段,一般安排20天时间,要按照立法项目,以县委名义发文,成立立法相关组织机构,召开两次会议,明确工作分工和工作事项。 三、突出地方特点,注重客观实用 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注重客观实际,又能解决突出问题这一地方特色。例如,我县地貌特征为“八山一水一分田”,森林面积376万亩,森林覆盖率77.2%,可以说森林资源相当丰富。但是,过去林业总产值在全县总产值中比例很小,林农从林业生产上得到的效益不明显。占70%的集体林重砍轻造,取之于林的多,用之于林少,部分集体林森林质量呈现下降趋势,加上个人造林采伐审批手续繁索,致使造林护林没有积极性。已有法律法规对一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遏制,破坏林业用地,滥砍盗伐现象日趋严重。针对上述实际情况,县人大制定了《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从这些年条例实施情况看,总体效果不错,既遏制了林业管理中的许多不良因素,也促进了林业经济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 再比如,本溪县作为铁矿资源大县和“人参铁”原料基地,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却十分严峻。特别是近年来,由于铁矿产品价格的飙升,受巨额利益驱使,非法采矿行为屡禁不止,加剧了对环境资源的破坏。长期过度和不合理的开采,使植被破坏严重,至2007年底,因采矿占用林地面积达8445亩;水源涵养能力急剧下降,径流系数逐年增大,降低河道行洪标准,洪涝灾害频发;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严重;水库蓄水受到影响;保护辽宁水源屏障刻不容缓。为了彻底预防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辽宁生态源头,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了《本溪满族自治县铁矿资源保护条例》,该部条例出台后,从根本上保护了生态环境,从源头上规范了铁矿资源的开采,做到合理、有序开发利用资源,减少了对生态和环境的破坏,用法律手段及时、有效地打击了非法采矿行为,保护了辽宁东部的青山绿水。 总结近几年来我县的民族立法工作,我们认识到,地方民族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进程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对民族立法加以研究,积极探索,使之更好地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服务。 一要树立新的立法观念。进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克服贪大求全,照抄照搬,重复立法的做法,树立以服务为宗旨的新观念,使出台的条例小而精,好操作。 二要重视立法规划。地方民族立法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要对立法的趋势进行预测,坚持从实际出发,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对立什么,立多少,什么时候立等问题,都要事先有所考虑,实现全局性立法与局部性立法的统一,中长期立法与近期立法的统一。同时,要按照地方立法工作自身的规律,注意为深化改革留有空间和余地,把法的“定”和改革的“变”有机结合起来,使条例内容科学规范,相互协调。 三要坚持民主立法。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要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三结合,使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使所制定的条例更加符合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四要重视立法的后续工作。要加强宣传工作,特别是对执法部门的宣传,要提出要求,制定措施,督促落实。对条例在实施中的可行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的问题,要加强调查和反馈,并及时针对变化了的情况,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要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视察,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其全面贯彻落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立法经验,促进民族立法向更深层次发展。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