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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07 16: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6331在本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金晓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现将2025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2025年,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尽责,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切实强化备案工作,全力推进应备必备

坚持有件必备,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报备作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开展备案工作。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3件。其中,政府规章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市监察委员会、市法院、市检察院规范性文件零报备。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综合审查。备案工作中,市司法局报送的备案文件符合备案审查范围,要件齐全,文件文本符合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

二、积极履行审查职责,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坚持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开展主动审查,并根据规范性文件内容及常委会领导批示,分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同步进行审查。在审查工作中,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接收文件、依法开展审查。审查工作中,没有提出存在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方面问题的审查意见。没有收到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没有收到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有一位公民来访来信,对有的市政府规章个别条款提出了不同意见。经研究认为,相关内容不属于违反上位法的情形,已及时建议有关部门做好解读工作。

三、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持续维护法治统一

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安排,按照“谁起草、谁清理”原则,组织开展了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经梳理,我市没有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有关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按照市委的要求,会同市司法局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废止地方性法规2件、政府规章10件;修改1件、废止6件、宣布失效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扎实推进平台应用,不断夯实工作基础

加强数据库规范化应用,按照省人大指导意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会同各报备机关通过平台实现电子报备,为全省实现备案审查“一网通办”作出贡献。积极推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入“数字人大”平台。持续推动所有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在畅通公开渠道、便民利民查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聚焦提升工作水平,全面加强能力建设

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参加各级各类业务培训11人次,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有效提升。深入学习《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准确领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试行)和规范性文件认定审查基准(试行)等备案审查规定,紧密结合实际抓好制度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督促指导县(区)落实备案审查年度报告制度。截至去年底,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年度报告7次,实现了全覆盖。

六、2026年重点工作安排

2026年,法工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市委关于人大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全市发展战略,落实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工作要点,牢牢把握备案审查维护法治统一、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职责定位,严格遵循备案审查工作法定程序和制度要求,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提质增效为目标,不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持续提升备案审查规范化水平

确把握各项规定要求,切实把法律法规精神贯穿备案审查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持有件必备,进一步明确报备主体、报备范围、报备时限和报备标准,强化对报备工作的督促指导。对迟报、漏报、错报等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确保各类规范性文件应备尽备,及时、规范报备。坚持主动审查与其他审查形式紧密结合,统筹开展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严格审查流程、明确审查标准,对涉及民生、生态文明、营商环境等重点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优先审查、重点审查,做到无死角、全覆盖。坚持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以及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提出审查意见,督促制定机关及时整改。

(二)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扎实开展法规专项清理工作

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关于法规清理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有序推进各类法规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抓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实施后相关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对照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定、新要求,全面梳理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对与生态环境法典相抵触、不适应的内容,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做好法规制度衔接,确保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建设与国家法治要求同频同步。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规专项清理,着力破除影响高质量发展的制度障碍,为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坚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科学制定清理方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坚决避免多头清理、重复清理,确保清理工作有序高效推进,清理成果务实管用,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三)强化沟通协调联动,凝聚备案审查工作合力

坚持人大常委会内部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与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衔接、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形成分工负责、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强化与市“一府一委两院”备案审查部门常态化沟通协调和工作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凝聚起各方重视、共同参与、同向发力的工作合力。加强与下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同、整体联动的备案审查工作体系,共同提升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

(四)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备案审查工作基础

坚持把能力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备案审查业务学习。通过备案审查典型案例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实践经验指导,深入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备案审查标准、程序规范和工作方法,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专业能力和履职水平。主动加强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请示汇报,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虚心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成熟经验做法,对标先进、补齐短板。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纪律严明的备案审查工作队伍。

附件:2025年报送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25年报送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制发机关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件类别

报备文号

1

市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

规章

本溪府规备20251

2

市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主城区部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溪政文备20251

3

市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加强治理农民工欠薪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

文件

本溪政文备20252

4

市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

文件

本溪政文备20253

5

市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

文件

本溪政文备20254

6

市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溪政文备20255

7

市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溪政文备20256

8

市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本溪市关于加强协作 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溪政文备20257

9

市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溪政文备20258

10

市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溪政文备20259

11

市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推动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溪政文备202510

12

市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溪政文备202511

13

市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溪政文备202512

 

 

 

                                                                                   编审:朱彦良  黄亮  李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