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文明祭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本溪市文明祭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本溪市文明祭祀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做好条例草案修改工作,现将该草案在网上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均可以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和联系方式:
截止日期:2026年8月24日
联系电话:13842494411
传 真:024-42868920
电子邮箱:fzwggyx@163.com
通信地址: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33号,邮编:117000
本溪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6年8月4日
本溪市文明祭祀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祭祀活动,倡导绿色低碳、文明节俭的祭祀风尚,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祭祀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悼念、追思等活动。
第三条 文明祭祀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教育引导、疏堵并举、社会共治、依法规范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祭祀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文明祭祀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是文明祭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文明祭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为文明祭祀活动提供服务;
(二)公安部门依法处置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合做好重点时段、区域的管控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重点祭祀时段,开展针对性环境监测,为后续推进完善工作提供环境监测数据支持;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葬用品违规占道经营问题,制止公共场所、绿地等禁止区域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等不文明行为,规范市容环境秩序;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运输殡葬用品车辆超限问题,配合清理国省干线公路两侧违规占道经营问题;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葬服务机构和其他经营主体价格违法、违规收费以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严查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制造、销售禁止类丧葬用品等违法行为;
(七)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祭祀用火监管,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检查监管范围内祭祀用品商户落实消防安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实施处罚或查封;
(九)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查处在祭祀用品上违规使用人民币图样行为。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文明祭祀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祭祀宣传、管理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宣传栏、微信群、广播等载体,宣传文明祭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文明祭祀知识,引导群众规范开展祭祀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文明祭祀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营造文明祭祀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部门应当将文明祭祀、生态保护纳入中小学德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祭祀观念。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教育活动,引导职工、青少年、妇女践行文明祭祀。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对不文明祭祀行为予以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文明祭祀宣传引导、志愿服务、巡查劝导等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文明祭祀工作,营造文明祭祀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践行文明、绿色、低碳祭祀,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宣传引导,及时劝阻不文明祭祀行为。
第十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公益属性,设立祭祀专区,配备必要的文明祭祀设施,提供文明祭祀服务,在春节、清明节等传统节日组织代祭代扫活动。
第十一条 倡导下列文明、绿色、低碳的祭祀方式,传承和弘扬优秀祭祀文化:
(一)鲜花祭扫、网络祭扫、集体共祭、家庭追思会、撰写祭文等;
(二)植树缅怀、清扫墓碑、敬献丝带、摆放鲜花水果等简约祭品;
(三)其他安全节俭、绿色环保的文明祭祀行为。
鼓励殡葬服务机构免费提供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平台等便民服务,倡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祭祀公益服务。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祭祀焚烧:
(一)森林、草原、林地边缘等重点防火区;
(二)城市绿地、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共区域;
(三)公路、铁路、城市主干路、桥梁、隧道沿线以及交通枢纽周边;
(四)电力、通信、燃气、燃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输送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祭祀焚烧区域。
春节、清明节、中元节、寒衣节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禁止区域以外选择适当地点设置临时祭祀设施,畅通文明祭祀的途径。
第十三条 禁止各类经营主体在城市道路沿线无照经营、违规占道售卖丧葬祭祀用品;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祭祀行为。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焚烧丧葬祭祀用品。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供稿:綦爱华 编审:张博 黄亮 李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