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促进就业
——本溪市就业促进条例立法侧记
就业是民生之本,事关人民的生活和幸福,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溪市就业促进条例》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行,本《条例》的出台实行不仅是我市关于促进就业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在全省乃至全国地级城市中也是第一部。它的实行标志着我市就业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促进城乡平等充分就业和社会和谐稳定将起到重大的意义。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2001年,国家在我省进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我市被省政府确定为全省三个就业困难城市之一。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把就业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首要任务来抓,全力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使我市的就业形势逐年好转,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成功实现了由“保生活”向“促就业”的转变。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业工作又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的矛盾仍然很多:一是就业缺口仍然很大,现在全市每年可提供的就业岗位约6万个,岗位缺口在1万个左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二是处于不稳定就业状态的劳动者达2万余人,需要进一步进行稳定就业;三是城市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及农村失地农民,已成为新的重点就业群体,加大了我市的就业压力;四是随着新兴产业的发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偏低与新兴产业要求不相适应的现象凸显,就业结构性的矛盾更为突出。 尽管国家已经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对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政策进行了规范,但在某些方面原则性表述较多,具体操作有一定难度,就业工作中很多方面的问题,仅靠行政手段,难以完善和解决,必须依法进行协调、规范和促进,才能实现社会充分就业。因此,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经验,制定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对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促进就业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二、本《条例》的制定过程 2007年《国家就业促进法》出台以后,常委会感到新形势下就业立法工作对推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将一些符合本市实际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的高度,有利于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有利于明确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更有利于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对出台本市就业促进条例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并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前期准备工作。此次拟出台的《条例》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下,结合本溪市实际情况,对国家、及兄弟省、市就业政策措施进行整合、细化基础上的再创新。《条例》共计四十七条款,涵盖了政府职责、政策支持、就业管理、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及法律责任等七方面内容。在立法实践中,常委会始终坚持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为我所用的立法原则,在突出立法严谨性、权威性的同时,更加注重立法的实用性和创新性,包括“允许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未享受的失业金用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等在内的符合本市实际的就业政策也逐一在《条例》中进行了体现。 2011年,该《条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成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从形成初稿开始,先后共经过20余次的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期间,先后征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及省就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起草人员专门赴长春、重庆两地进行立法调研考察,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草案相关内容,使草案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更符合我市的实际。 市政府于2011年9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后交法制委进行统一审议,法制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省人大法制委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该《条例》于2011年11月29日由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三、本《条例》主要解决的问题 1、本《条例》明确了促进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及群团组织、基层服务机构促进就业工作的责任和分工,形成全面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同时,为了提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例》第八条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第九条、第十一条明确提出了促进就业工作必须坚持统筹城乡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做出了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纳入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的规定,充分发挥项目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2、本《条例》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各项支持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在政策范围内的创业者给予税费减免、提供创业贷款和贴息,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低价或者免费的经营场地,实施创业补贴,实施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金等方面均作出规定。 3、由于《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本《条例》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对建立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行了明确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并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4、本《条例》专门设立一章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援助方式、援助工作机制及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规范,使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得到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王楠)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