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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增强接受监督的行动自觉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03 10:01:44 浏览次数: 【字体:

 

任达章

 

 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是宪法规定的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关系。现实社会中,人大常委会主动监督的情形较多,“一府两院”主动接受监督的情形较少。被监督者就应当被动接受监督吗?此言差矣。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之所以将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确定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主要是根据国家机构的不同分工确定的,目的是要求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协调工作。监督者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履行监督职权,被监督者要主动自觉接受监督。实际工作中,为什么往往监督者的工作比较主动,而接受监督者却有些被动呢?这其中,既有思想认识问题,也有工作机制问题,还有行为习惯问题。从监督者来看有责任,因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常被看作是二线不是一线,有些应当由 “一府两院”做的,监督者要求不到位;从被监督者来看也有责任,总认为处于被监督的地位,人大常委会不要求咱也不用主动报告。这些问题的存在,应当说我们的宪法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较差,缺少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观念,常常用惯性思维看问题。其实,作为被监督者的“一府两院”应当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行动自觉,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紧密的咬合在一起,保证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宪法是我国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尊重和敬畏宪法,才能自觉坚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自觉保障人民的根本权利不受侵犯,才能自觉践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一府两院”要遵照宪法的精神,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行动自觉,切实保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要求“一府两院”向其报告工作,其目的不仅是要求“一府两院”主动接受监督,还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更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地方立法规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行为,以保证和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法人的利益。为此,“一府两院”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要主动请求作出决议决定,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规划、计划、规章、办法都应当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利于动员全体人民广泛参与和自觉遵守执行。

     “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要养成接受监督的行动自觉。这种行动自觉不是说说了事,而是要在思想和行动上抓落实。思想上要有自觉性,凡是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重大问题,都要想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不要唯我独尊,自行其是;行动上要有主动性,经常与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保持联系,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征求意见,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中支持“一府两院”有效开展工作,也使“一府两院”在接受监督中依法履行职责。这不仅有利于各国家机关间协调一致的工作,更有利于促进改革和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编辑:李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