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人大新闻>详细内容

人大新闻

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5 13:42:5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管理的监督实效,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力度,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以下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一)市直部门及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二)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市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情况;

(四)非财政公共资金财务收支情况;

(五)财政资金绩效情况;

(六)自然资源资产、政策措施落实、政府债务等情况以及其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二、市人大常委会于每年的上半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审计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委托审计部门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十五日前,应当听取市政府审计部门有关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在会议举行后六十日内,将落实审议意见情况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市人大常委会于每年的下半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由市政府负责人或委托审计部门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结合整改工作完善制度情况;

(四)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及责任;

(五)进一步整改的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

(六)其他应报告的内容。

七、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十五日前,应当听取市政府审计部门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八、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相关整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要求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九、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对某些重大事项审计查出的问题,可以责成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后可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超过半数的,由被审计单位限期进行再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二十日内,市政府审计部门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被审计单位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单位、本部门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十一、市人民政府要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列入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事项,建立整改跟踪督查机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严肃整改问责,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二、市政府审计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确定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和重点整改部门单位,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论的落实。

十三、市政府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按照审计部门提出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论和审计整改建议,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强化财政预算管理,优化财政资金配置,切实加强对预算单位的资金监管。

十四、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以及下属单位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十五、市政府审计部门要将审计查出的大案要案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移送案件,并书面向市审计部门通报查处结果,由审计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一)组织开展对市人民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视察;

(二)组织开展对市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职能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组织开展或由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及预算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四)组织开展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及预算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

十七、违反本决定的,由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