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人大新闻>详细内容

人大新闻

专题询问有了可行的章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14 10:50:34 浏览次数: 【字体: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928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制定,使我市人大专题询问工作有了可行的章法。

        询问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利,而专题询问则是对询问法定监督形式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为了使询问权确实成为人大监督增强实效的有力杠杆,全国各地人大都做了一些有益尝试,我市人大也开展了两次专题询问工作。从各地人大开展专题询问的实践看,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定的监督方式,专题询问不仅有利于人大贯彻监督法的依法监督和民主公开原则,而且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提升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但作为法定监督方式,专题询问需注重规范性和程序性来保障其实效。因此,用制度的形式将专题询问规范化、程序化,才能使之成为更有效的监督形式。为此,我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有关工作制度,以及开展两次专题询问的工作经验,经反复分析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斟酌修改,形成了《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办法共二十条,对专题询问前的准备工作、专题询问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专题询问结束后的跟踪落实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询问事项真正落实到位,维护专题询问的严肃性。办法规定:询问的议题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也可以在主任会议确定专题询问议题前向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开展专题询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市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到会回答询问。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采取现场面对面“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专题询问后,常委会进行评议,并根据专题询问和评议情况作出审议意见或决定,交由有关机关或部门研究处理。有关机关或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并将落实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任言宣)

 

编辑:李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