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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常委会议事的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09 10:41:13 浏览次数: 【字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启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权建设中发挥着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特别是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并依法审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使人大工作进入了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日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成就显著。

        一、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意义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重新制定地方组织法时,作出了“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1982年宪法又做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宪法还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产生和职权做出规定。

        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审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经常性地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保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效正常的运行。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其意义是:

        一是加强了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避免了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机关职权的情况,改变了行政机关代替权力机关的局面,有利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权威性。

        二是加强了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改变了行政机关自己决定自己执行、不受制约的情况,使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行使步入了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有力地保证了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三是加强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宪法和立法法赋予了省级、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地方法制建设意义重大。

        四是加强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策,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事项,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有权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体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力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五是加强了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使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能够充分履行职责,及时反映和解决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保证代表参与决策、监督协助、桥梁纽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性质、组成、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地方组织法第三章的4053条,又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任期、职权、议事、机构等内容做出具体明确规定。

性质: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部分权力,具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经常性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享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崇高的法律地位。

        组成: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名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35-65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自治州19-41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51人。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15-27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35人。

人大常委会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是地方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享有立法权的行政级格和范围。“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这里的十四项职权,概括起来就是常说的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任免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权

        依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权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参加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各项报告并发表意见;

        2.按法律规定联合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

        3.被提名参加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担任职务;

        4.参与表决常委会各项议案;

        5.参与选举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

        6.参与决定任免、批准任命、决定撤销国家机关领导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7.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此外,享有法律规定的本级人大代表所有的权利。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对自身享有的职权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和了解,切实增强行权履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主动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认真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不断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当家作主地位。

        四、人大常委会议事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一是会议时间和发言时间法定。

        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二是规定会议主持人。

        地方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是法定开会人数、表决办法。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须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参加,始得举行会议。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表决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是一人一票。

        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地位平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是规定提出议案者。

        主任会议、各级政府、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省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由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六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以上六项原则体现了人大常委会行使权力的法定性、规范性、民主性和平等性特征,保证了人大常委会各项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

        五、地方人大常委会议事的程序

        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会议。如此重要的会议议事,不仅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也还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要依法对常委会议事作出严格的程序规定。

        第一、议事的总原则:制定依据、议事原则、议事公开。

        第二、会议的筹备与召开。

        会议议程的确定程序、会议召集并主持、会议举行人数、请假、列席与旁听、审议议案和回答询问、会议材料送达。

        第三、议案的提出。

        提出议案的机构、联名人数、提出时间、对议案作说明、议案处理和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四、议案的审议。

        审议地方法规的依据、表决和规范。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或决定。

        审查批准决算,听取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听取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听取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方式。

        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撤销的内容、决定的方法。

如何行使任免、罢免、撤职等职权。

        第五、询问和质询。规定如何进行询问,如何提出质询案及处理、答复。

        第六、发言和表决。

        准备发言、发言时限、表决数量和方式。

        第七、督办与反馈。“一府两院”两月内将落实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要求专门委员会督促检查。

        第八、向社会公布。通报代表、媒体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议事之所以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议事规则,就是保证人大常委会在行权履职中依法有序、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进行,从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地位。

 

编辑:李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