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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森林资源 惠及人民群众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25 14:45:40 浏览次数: 【字体:

 

924,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本溪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这标志着我市森林资源流转工作即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林业工作,多次组织代表对我市森林法贯彻实施、环城森林公园建设、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开展检查视察,召开会议听取市政府涉林工作汇报,并提出要求。经过各级政府的努力,我市森林资源逐年增长,生态体系日益完善。特别是2005年以来,我市率先在全国和全省实施了集体林产权制度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进一步明晰了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87%的集体林的所有权,使广大林农真正成为了森林经营管理的主体。林农造林、营林、护林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进一步加快了森林资源增长、农民增收致富、生态环境良好、林区和谐发展的全市集体林业发展进程,为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乃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截止到目前,全市林业用地面积已达1018万亩,有林地面积达945万亩,活立木总蓄积量达490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74.5%,位居全省第一。

随着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工作已转变为如何引导、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和进一步完善林改配套措施,当前森林资源重组以及林地规模经营的发展,导致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流转行为大量增加,需要有政策加以明确。然而,目前由于我国没有森林资源流转方面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约了森林资源的规范流转,导致森林资源流转处于无序状态,出现了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不经资产评估,暗箱操作,随意低价流转;以及流转程序、合同、期限不规范,流转后林权不变更、不登记,权属不清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造成了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当流失,引发了许多林权纠纷和社会矛盾,损害了林农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更挫伤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影响了林业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对此,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就此项工作进行考察调研,针对森林资源流转处置权、流转主体、客体和程序进行多次论证、评估、座谈,积极征求省、市、县区和相关单位意见,使制定的《本溪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草案)》更具本溪地方特色,更具实际操作性。

目前,《本溪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草案)》正在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我们坚信,这件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必将对我市森林资源规范有序的流转,维护林农利益,增强林业发展后劲起到保障作用。(郝宝军)

 

编辑:白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