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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悬赏执行新规 打击规避执行行为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2 09:58:04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报讯 【记者 徐佳婷】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的规定》,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提供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按照公告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报酬的执行措施。 民事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悬赏执行: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到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行踪,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船舶或其他动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后未能实际扣押的;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或嫌疑的及其他需要实行悬赏执行的情形。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应当书面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悬赏执行的请求、事实理由、具体报酬额度、兑现时间和方式、悬赏执行期限、拟刊登悬赏公告媒体等内容。悬赏报酬由申请悬赏执行的当事人预交,人民法院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台账管理,如果悬赏执行取得实际效果,悬赏报酬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直接从专项账户支付给举报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要对举报人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 悬赏执行期限届满后,如未出现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人民法院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悬赏报酬。此后,如出现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人民法院应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再按本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悬赏报酬后,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制作悬赏执行公告,申请执行人也可以选择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制作完成悬赏公告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预交或直接向相关媒体缴纳悬赏执行公告费用,不预交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