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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4 10:27:22 浏览次数: 【字体:
经省政府批准,全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3元调整为14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此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 上传:刘洧铭